关于印发绍兴市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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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涉及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提供水、电、气、公共交通等服务的国有企业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开公共服务动态调整管理应当遵循现代行政管理要求,坚持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应当予以调整: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 (二)对应的市县统一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已新增、修订、取消; (三)主管部门、牵头实施单位、共同实施单位、事权层级发生变化; (四)实施依据、受理条件、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发生变化; (五)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 (六)法定期限、承诺时限发生变化; (七)申请材料、相关附件、外部流程图发生变化; (八)办事地址、办事地点发生变化; (九)受理接待时间发生变化; (十)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发生变化; (十一)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五条 涉及上述条款中(一)至(七)公开公共服务事项调整之前,各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国有企业需填写《绍兴市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表》,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其余公开公共服务事项调整实行事后报备。 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的新增、变更、取消和办事指南的调整,统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服务事项库开展。各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国有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服务事项库的后台操作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全面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与浙江政务服务网的对接及上网入库等技术指导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承担涉及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市编办负责承办全面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联席会议相关准备工作;审核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公开公共服务事项。 市审管办负责审核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并协助审核公共服务流程,对各审核部门出台的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案进行督促指导。 市发改委负责审核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公开公共服务事项有关收费标准。 市经信委负责审核供电服务国有企业公开公共服务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公开公共服务事项中有关涉及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 市建设局负责审核供水、供气服务国有企业公开公共服务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公共交通服务国有企业公开公共服务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审管办)要加强对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运行情况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内容。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审管办)等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